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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核安全领域依法治核取得重大突破

核安全 依法治核
发布:2020-04-14 14:09:36     来源:中国环境报
《核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核安全领域依法治核取得重大突破。建立健全《核安全法》配套制度,是全面依法从严监管,推进核安全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监管领域核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近日,作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第三层级监督执法程序印发执行,对加强核安全现场监督规范化,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本版特刊发系列解读文章,以飨读者。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完善

《核安全法》通过设立严格的标准、制定严密的制度,实行严格的监管,并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对保障核事业安全可持续发展、捍卫国家安全、维护公众权益、推动核电“走出去”,具有重要作用。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制修订工作的完成,是全面完善法规标准体系,落实《核安全法》和完善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核安全局三十多年来监管经验的总结和传承,是核安全文化落地的具体体现。

继2018年“核安全法实施年”后,2019年国家核安全局扎实推进“规范管理年”活动,颁布了《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总论》和《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工作指南与技术管理大纲》作为第一、第二层级管理制度。

2019年,根据国家核安全局的安排,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牵头组织6个地区监督站共同完成了第三层级现场监督检查和执法程序的制修订工作,将现行有效的911个监督检查程序整合为355个。自此,以第一层级总论为源,以第二层级指南为纲,以第三层级程序为本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完善。

此次完成制修订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层级程序继承了国家核安全局、各监督站、各技术支持单位多年来与时俱进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管经验,结合《核安全法》的新要求以及新堆型新技术的应用,涵盖了核与辐射安全各监管领域的要求,包括核电厂监督程序220个、研究堆监督程序25个、核燃料循环设施监督程序44个、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监督程序5个、核技术利用监督程序49个,监测督查监督程序4个,核安全设备监督程序6个,以及执法程序2个。

注重可操作性,

结合一线实践编制而成

第三层级程序编制过程中,贯彻遵循了落实监管职能、统一监管要求、体现监管实际的原则。基于第一层级总论,严格对照第二层级中的工作指南、通用大纲等上层文件的现场监督检查要求。严格遵循各地区监督站“三定”职责及2018年新增职能。严格落实国家核安全局相关文件对现场监督有关事项要求,确保上下游监管要求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兼顾满足合并上游文件规定职责中的同类项,充分吸收利用各监督站现行有效的程序。

同时,第三层级各个程序做到边界明晰、内容互补,以避免职能交叉并减少文件数量。

此外,对于部分监督工作确有需要,但上游文件未规定相关监督要求的,根据相关业务司意见,也将原有程序纳入到第三层级文件,如选址阶段监督、建造事件管理、首次装料控制点检查、定期试验监督、年度综合检查等。

第三层级程序注重可操作性,包括管理类、技术类两类程序,多为一线监督人员结合工作实践编制而成,并在各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程序适用范围、现场检查依据、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检查内容和方式、文件及记录等均予以明确规定,凸显了对现场监督活动的规范与指导作用。

例如,研究堆相关程序基于近年来例行核安全检查监督检查表,对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充分体现了研究堆分类的特点,针对Ⅰ类、Ⅱ类和Ⅲ类研究堆风险点和监督关注要点提出了相应的检查要求。另外,结合多年现场监督的经验,规定了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限值和条件”等检查项目的检查频度或数量,相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得到有效保障。

将有力推动现场监督执法规范化,有效提升监管水平

第三层级程序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地区监督站现场监督执法职责及依据,优化完善了监督执法工作内容,规范统一了监督执法尺度,为现场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和科学严密的制度保障。

铀矿冶监督方面,在充分融入各地区监督站近年来监管工作成功经验和丰硕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全面覆盖辐射环境及流出物抽样核查监测、核设施辐射监测监督检查、铀矿冶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等三大重点监管领域的现场监督与执法体系文件。

同时,程序紧密结合当前国家铀矿冶产业结构性改革调整中带来的绝大部分传统硬岩矿山关停和地浸矿山数量大幅增加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突出了这两种不同类型铀矿山及其所处5种不同运行阶段下的监管工作重点,对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全面优化完善,为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确保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层级程序充分落实“放管服”的要求,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也有利于生产运行企业单位的工作开展。核技术利用领域基于原有37份程序,结合当前监管实际,新增了退役监督检查程序、γ辐照装置倒源监督检查等12份新程序,使得程序体系能够覆盖到核技术利用项目运行和退役过程的各个环节。以新增《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活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为例,考虑到原有核技术利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中较少涉及到退役活动的监督要求,而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退役活动的验收由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改为由退役单位自主开展,为进一步做好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退役活动监督检查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确保退役过程中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以及退役目标的顺利完成,此次程序制修订过程中新编制了这一程序。

第三层级程序新增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方面的内容。由于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持证单位监管为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三定”职责,本次第三层级程序制修订过程中,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十余年来华北监督站在境内外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方面的管理理念、有效实践、创新模式融入其中,既填补了制度空白,又固化了良好实践。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层级监督执法程序的印发实施,将有力推动现场监督执法的规范化,避免监督尺度不统一的风险;也有利于核安全监管各领域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也是“安全第一、依法治核”的重要支撑,将进一步有效提升我国核安全监管水平,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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