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管理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为规范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以下称测井源)的运输管理,我部组织各使用测井源的单位(以下称测井单位)对其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进行了自查,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检查,发现部分单位测井源运输管理存在不满足法规标准的问题。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测井源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及使用,均应遵循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运输容器,测井单位应按照《关于对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和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9〕951号)的要求,制定计划,尽快更换为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运输容器。经核查,在用测井源运输容器中,直径小于400mm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容器清单见附件1)表面辐射水平严重超出《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的规定,应停止用于运输。
二、加强密封测井源的定期泄漏检验。对于超出设计推荐安全使用期限的,需加大泄漏检验频度,应当停止使用泄漏隐患大的密封测井源。
特此通知。
附件:
1.停止用于运输的Ⅱ类镅铍中子源运输容器清单
2.抄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有关单位。
附件1
附件2